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等规定,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漆昌伟拖欠劳动报酬案予以公布:
漆昌伟拖欠劳动报酬案
违法主体:漆昌伟
身份证号码:5106811975071006115
户籍地址: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澳门路一段118号23幢一单元5楼2号
违法事实:2020年7月,我局陆续接到劳动者投诉,称卢氏县东明镇基泰料石加工厂拖欠工资。经调查,卢氏县东明镇基泰料石加工厂委托卫某为生产、经营负责人,卫某又将砂石加工业务发包给漆昌伟,漆昌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杨某、杨某红、张某学等人工资,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漆昌伟到场处置欠薪问题,漆昌伟拒不到场处置。2020年7月27日,我局提请卢氏县公安局协助调查后,漆昌伟于2020年8月5日支付部分工人工资4.9万元。后因无法联系到漆昌伟,中止案件办理。2021年1月12日和漆昌伟取得联系后,恢复案件办理,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确认漆昌伟拖欠杨某、杨某红、张某学等15人工资171392元。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手机彩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13号),要求其5日内支付下欠工资,漆昌伟拒不整改,拒不支付下欠工资。2021年1月29日,我局将该案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